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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和治原创 | 案例分享:奉起国律师经办故意伤害一案获不予起诉

案件背景

王某与受害人因一些原因产生矛盾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过程中受害人受伤报警,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到案,被刑事拘留,王某家属委托我所奉起国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

 

案件过程

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奉起国律师及时向王某的家属了解案情,联系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询问案件进展。经了解得知,侦查机关已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且检察院审查期限即将届满。由于情况紧急,奉起国律师第一时间驱车前往惠州市看守所会见了王某,询问详细的案件经过。会见后,奉起国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仔细剖析,抓住案件疑点,制作案件辩护策略。次日,王某家属在奉起国律师的建议及指导下,与肖某达成刑事和解。同日,奉起国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申请书》及相关刑事和解材料。

 

案件结果

经奉起国律师与办案机关多轮有效的沟通及相关核实,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不予逮捕的意见,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惠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于当天,对王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侦查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奉起国律师经阅卷之后,与检察机关沟通,鉴于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议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综合其所有情节,听取辩护人奉起国律师意见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律师提醒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大大小小的矛盾。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时,切记冷静处理、和平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而发生争执,小摩擦升级为刑事犯罪往往仅在一念之间。在平安法治建设日趋推进的当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才是首选。

 

 

编辑:奉起国

初审:王传斌

复审:奉起国

终审:董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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